油烟净化器通行证
蔚顿环保
2024-12-17 17:47:59
119
8000m³/h · 智云油烟净化器
蔚顿设立于2019年,经环保局、工商局、企查查核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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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净化器通行证是一种证明文件,用于证明油烟净化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可以在特定区域内使用。
具体来说,在一些地区,为了控制油烟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政府会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餐饮企业等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器,并申请油烟净化器通行证。只有获得通行证的油烟净化器才能在该地区使用,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油烟净化器通行证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环保部门或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 审核资料:环保部门或相关机构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油烟净化器的性能、质量、安装情况等。
3. 现场检查:如果资料审核通过,环保部门或相关机构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油烟净化器的实际情况。
4. 发放通行证:如果现场检查合格,环保部门或相关机构会发放油烟净化器通行证,允许申请人在该地区使用油烟净化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油烟净化器通行证申请流程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了解当地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城管罚款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一般需要根据违法情节处以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人行道违停被城管贴条,会罚款吗人行道停车城管有权利罚款。车停在人行道上交警有权利贴罚单,属于违章停车,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城管没收三轮车,脚踏的一般罚款多少?城管没收东西,一般情形下会被罚款二百元以下,这是可以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被没收东西的当事人需要依照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城管扣车三月,不开扣车手续又不放车怎么办城管扣车不给处理办法如下:1、城管扣车不给处理如果是车主带上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交强险正副本,去交警大队处理,领取罚单交罚款;2、如果是违停,只收取违停费用100元。到停车场提车,并交停车费;3、如果扣车行为是不合法,对该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城管扣车不给处理怎么投诉1、可以打12345举报,前提为车辆无违规行为;2、本级人大代表的依法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3、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综合运用系统,督办、书面督办、专项督办、批示督办等多种方式,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催办、督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城管说我的窗改门违法,想罚款了解一下首先需要告诉广大业主的是,窗改门是属于违建行为。如果要将窗户改成门的话,首先物业或者是城管局会来进行阻止的,因为这属于非常严重的违建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进行改正,给予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城管扣车,要交我们300罚款才能拿车走城管扣车罚款的标准是,应当根据扣车的具体原因进行罚款,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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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就是企业在从事某种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企业资质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企业资质证明是经常要用到的,例如对于单位、企业来说,工程设计、承包、建筑、装修、施工、进出口、等事项签订协议、合同时,都要提到、用到。从事行政总监、工程监理、质量检验也都需要资质证明。有些特殊行业,国家有特别的要求的,比如食品行业,需要QS(“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食品生产许可证,还有制做特种设备、音像制品的,国家都有特殊的要求,这里资质证明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个人来说,资质证明也非常重要,例如从事医师、药学咨询师、会计师、律师、心理教练、商务谈判师、国际投资咨询师等等工作,都需要专门的资质证明。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因此,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就需要具有相关的资质之后,才能进行合法的经营。特别是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更是对资质需要重视,因为只有有了合法的资质之后才能承接相关的建筑项目。
7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暨新闻发布会,宣布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实体法,也是我市首部综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明确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建立完善了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细化了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大了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发挥了设区市立法的补充、细化、创新的作用,体现了地方特色,提升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房地产行业要求
违者追责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网格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举报微信公众号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五)施工场地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六)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七)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切割;
(八)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九)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十)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除本条例规定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单位施治、全民参与、源头预防、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创新排查治理机制、跟踪监督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有权投诉和举报造成大气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指挥工作机制,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任务分解、指挥调度。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大气环境监测站点。
第九条 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第十一条 实行绿色环保调度制度。
在发生或者预测可能发生污染天气、冬季采暖、静稳天气和高温天气期间,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等,可以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程度较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区别管控。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通过更换清洁能源、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清洁生产等方式,降低污染物排放并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允许其优先生产。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预测结果,在重污染天气结束或者减轻时,及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或者降低预警响应等级。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情况,及时修订并备案、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第十四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并备案、公布。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清洁能源发展、优化能源结构的相关政策,控制电力用煤消费增量,削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实现煤炭消费减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上一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市规定,淘汰辖区内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确需保留的燃煤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使用管理,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建设清洁能源项目,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矿山开采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促进传统煤化工、水泥行业绿色转型、智能升级。
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矿山开采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相关行业的治理规范,引导现有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维修、服装干洗等行业逐步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集中收集和有效处理,减少废气排放。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由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验收检测报告。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和不符合规定的燃用油。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周边交通路网建设,为车辆绕行城区创造条件;在城市进出口处规划建设停车场和公交换乘站,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改善城市道路的自行车和行人通行条件,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规划交通组织,优化信号调配,完善交通设施,提高城市路网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因怠速或者低速行驶造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信息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拥有的和本行业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使用场所情况建立台账,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明确禁用区范围和禁用机械种类。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网格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举报微信公众号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五)施工场地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六)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七)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切割;
(八)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九)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十)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范围内,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
(一)南太行旅游度假区规划区范围内;
(二)新乡市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城规划区范围内;
(三)按规定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
(四)特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上述区域范围内已设露天矿山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退出;其它区域已设露天矿山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综合整治。
矿山开采产生的矿石物料、废石、废渣、泥土的专门存放地,应当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吸尘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矿山关闭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车辆冲洗场所,对穿越城区国道、省道的运输车辆进行免费清洗。
城区道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应当保持清洁,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补。道路沿线两侧的支路、门店前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进行修复,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装卸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部门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交通运输、林业部门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
第二十九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耕种、收获、加工过程中应当采用清洁的生产方式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处置秸秆、落叶等物质,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物质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条 禁止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划定的特定区域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应当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并对产生的油烟进行治理,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三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并与主管部门监控信息平台联网;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限期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应许可手续时应当采取行政指导等方式予以提示,并与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以除尘清洁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清洁活动,解决庭院小区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学校园区、办公场地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绿化带等积尘问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公路上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成区外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方标准《静电式餐饮油烟净化设备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广东省地方标准《静电式餐饮油烟净化设备》是2008年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的标准项目。本标准由佛山市科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和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静电式餐饮油烟净化设备,也适用于采用静电与其他方式组合的复合式油烟净化设备,但其非静电方式去除油烟的专用部(组)件除外。即静电复合式油烟净化设备,其基本性能要求和电气安全、电气使用寿命等,均适用于本标准。
二、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
根据中国烹饪协会发布的《2008年中国餐饮产业运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数据:“自1991年以来,全国餐饮业零售额连续17年保持10%以上的高速增长。2007年我国餐饮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全国餐饮业零售额累计12352亿元,同比增长19.4%;2008年上半年全国住宿与餐饮市场持续高增长,零售额达到7207亿元,同比增长24%,预计2010年全国餐饮业零售额达到2万亿”。
“餐饮业是成长型巨大的朝阳产业,在继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的政策推动下,我国餐饮业继续保持又好又快又稳的发展格局。目前我国人均餐饮业消费刚刚达到100美元。与美国1600美元、法国1050美元相比较仍有较大发展空间。‘民以食为天,生以食为本’,伴随政府拉动消费的政策影响,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和消费观念更新等因素,未来餐饮业依然是引人注目的消费热点。(摘自《2007年中国餐饮产业运行报告》)”根据《2007年中国餐饮产业运行报告》广东省餐饮业在全面排名第一。然而“饮食业油烟污染源已经成为仅次于工业污染源和交通污染源后的第三大空气污染源,饮食业油烟污染逐渐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焦点话题。在许多城市中,有关饮食业油烟污染的投诉已占环境投诉的30~40%。”(引自《我国废气净化行业2006年发展报告》)中国传统的烹饪模式导致餐饮油烟的产生不可避免。餐饮油烟污染的特点是量大、面广、低空扩散性强,人的直观反映强烈,直接影响人体健康,同时油烟附着物对环境卫生影响大,损害现代文明城市形象。一方面,油烟排放集中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直接影响了居民健康,成为扰民的重要民生问题。油烟的吸入可以直接损害呼吸道粘膜,对人体呼吸道和肺部有一定的刺激作用,降低人体免疫功能,使人出现呛咳、胸闷、气短症状,气道收缩,呼吸阻力增加;在遗传毒性方面,油烟能引起不同生物学效应的细胞遗传毒性物质,表现是致癌性和突变性,引发基因突变、染色体损伤。研究表明,人群中有51.56%的肺鳞癌和60.99%的肺腺癌的发生应归于餐饮油烟气污染。餐饮业油烟造成的污染,一直是环保部门投诉的首要问题和焦点。因此,餐饮业油烟问题不单是环境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另一方面,餐饮业油烟中包含的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可挥发性有机物(VOC),是造成珠三角灰霾天气的罪魁祸首之一。可吸入颗粒物成分很复杂,并具有较强的吸附能力,是多种污染物的“载体”和“催化剂”,有时能成为多种污染物的集合体,它与可挥发性有机物一道,是空气中光化学反应(污染)的源头。
油烟废气不溶于水,不会随着雨水降落到地面,而将漂浮在空中,形成长期的污染源。目前,行之有效控制办法就是在集中排放前进行净化处理。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质检总局与2001年推出了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对餐饮业油烟排放做了规定,为治理油烟污染提供了法规基础。优良的餐饮油烟净化设备,不仅能净化排出的空气,还能对废油进行集中回收,作为肥皂等日化品的工业原材料,达到节约和减排的双效果。目前,餐饮油烟净化处理技术基本成熟,市场上主流产品是采用静电式净化,静电除油烟技术也是油烟净化公认的高效、快速、符合当前市场需求的最好方法。但针对静电式餐饮油烟净化器目前无相关法定标准,所以市场上各类各种产品鱼目混珠各种打着“静电除油”的设备,其除油效率不合乎国家标准,更满足不了当前环境保护的需要,既坑害了用户,又给城市环境治理造成麻烦,妨碍了国家环境保护。同时,还扰乱了市场,限制了相关装备制造产业的发展。
从国内环保装备制造业的情况来看,作坊式生产还普遍存在,还没有真正做到规模化生产,产业地方保护性较强,产业竞争不充分,低水平重复较为明显,产业的发展亟待标准来引导和推动。目前,其它省份也没有相关的地方标准,广东省如果率先推出地方标准,可以很好地引导行业的发展,促进我省环保产业在全国的市场竞争中取得先行优势和有利条件。
广东省是我国饮食业最发达的省之一,餐饮油烟污染相对比其他地方更加严重,餐饮油烟问题投诉也最多。随着环境压力加大,国家油烟排放限量势必逐步收紧,环境排放的管理力度也将不断加强,这将会为广东的餐饮油烟净化等环保装备制造产业的发展制造极好的发展契机。同时,广东的环保装备制造业近年也有快速发展,随着广东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环保装备制造有望成为广东产业发展的新亮点,如佛山市正规划将环保产业列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新的支柱产业。
制定《静电式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地方标准,既能引导广东省环保产业的发展,又能维护好餐饮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能达到节能减排的要求,为广东的“蓝天工程”提供技术支撑。
三、编制思路和原则、技术依据和国内外情况:
1、项目技术应用背景
目前国内外采用的油烟治理技术在净化机理上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采用静电法;第二类是采用过滤或惯性碰撞等机械法;第三大类是水浴、喷雾、冲击和液体吸收等湿式处理法;其他还有高温、高能量燃烧、光解和催化法、生物法,多种机理组合的复合法等等。从实际市场使用角度分析,以静电法应用最为广泛,静电式及含静电式的复合式(一般称作静电复合式)约占市场数量的80%。静电法也是目前最实用、最适合处理餐饮油烟和净化效果最好的一种方法。
静电油烟净化器的原理是利用阴极在高压电场中发射出来的电子,以及由电子碰撞空气分子而产生的负离子来捕捉油烟粒子,使油烟粒子带电,再利用电场的作用,使带电油烟粒子被阳极所吸附,以达到油烟净化的目的。静电场对亚微米颗粒物有很高的捕集效率,可有效去除细微的油污颗粒,不造成二次污染;同时,气体放电过程中产生的臭氧对气味的去除也有一定的效果。
油烟净化器在中国已经出现了很多年,但是行业的发展一直不是很规范,由于竞争越来越激烈,加上材料费的飙升,劳动力成本的上涨,导致一些厂家或者经销商通过不规范的手段的获取订单。主要情况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夸大用户的现场风量,再把设备的处理风量标大,以小充大,让用户觉得自己设备具有较低的每立方米处理风量价格。我们曾经遇到这样的案例,厨房里只有三个炉头,风机的风量达到每小时3万立方米,而配用的油烟净化器也选用了每小时3万立方米的处理量。但经过我们的测量,系统的实际风量还不到每小时1万立方米。在这种情况下,用户选用了这些标大风量的设备,表面上好像划算,其实可能是受骗了。
第二种是只强调处理风量,忽视了处理效果,国家标准对于大、中、小型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分别是85%、75%、60%。但是对于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每立方米2毫克的标准来说,单用一台上述去除率的设备是不够的,好的设备去除率都超过上述标准,但是通过简单的计算可以知道:同样处理风量的达标设备,去除效率为84%设备的成本是去除效率为60%设备成本的两倍;而去除率为94%设备的成本是去除效率为60%设备成本的三倍。因此,单看每立方米处理风量的价格,不考虑设备的去除率是不合理的。
第三种是利用短期的手段来提高设备的去除率,以应付管理部门的验收。常用的方法就是在设备里面加装一定厚度的高密度过滤材料。这样在短期内能够达到较高的去除率,但是短则一两天,长则三五天,就必须拆除这些过滤材料,否则会因堵塞而严重影响排放。
上述这些做法可能会帮助这些商家抢到一些订单,但是最终损害了用户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声誉。因此,行业有待进一步规范,国家已经开始修订油烟排放的国家标准,但对于油烟净化设备没有相关标准,我公司制定地方标准《静电式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就是规范用静电法处理油烟设备的标准。同时也希望行业能够建立规范,互相约束。
随着国家环保总局《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和《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62—2001)的深入实施,推动了全国饮食业油烟治理技术的不断发展。根据《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中5.1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标准里规定的排放标准为2mg/m3,要达到这个要求,餐饮企业必须采取净化处理,不经过净化设备处理时的油烟浓度约为(10~20) mg/m3,肯定是超标的。推广高效的净化设备对饮食油烟的治理,使其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已迫在眉睫。随着餐饮业的高速发展,以及国家和民众对环保要求的迅速提高,餐饮油烟净化器的标准建立显得越来越重要。
2、编制思路和原则:
本标准制定坚持三大原则:
1)依法原则:产品安全方面符合产品质量法和环境保护两个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环保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的实施,使饮食业的油烟污染有效控制,有效保护环境。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同时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环境保护的方向。
2)保护使用者正当利益的原则:本标准从外观、结构、安全性能等产品进行规范确保产品的安全性、有效处理效率和正常使用寿命等,遵循本标准可以杜绝伪劣产品,保证产品合理的使用寿命,从而保证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的维护。
3)维护行业发展原则:本标准项目是对现行的行业标准HJ/T 62—2001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的细化和具体要求(由于HJ/T 62—2001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宽,一些关键的性能要求过分笼统而实际上起不到较好的约束作用)。确保产品优势企业得到良性发展,技术条件达不到的企业要进行技术创新,维护行业发展,在保护使用者利益的同时保护生产厂家的生存空间。
3、技术依据
本标准参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饮食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同时引用以下标准: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6553 评定在严酷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电气绝缘材料耐电痕化和蚀损的试验方法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62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在产品的一般性能要求上,结合了科蓝公司餐饮油烟净化设备的性能指标及及市场上通行的要求及消费者的正当需求。
4、国内外情况:
鉴于中餐烹饪的特殊性,此油烟净化技术主要在国内有巨大的需求,国外的技术研发和需求反而不及国内。目前世界各国并没有针对饮食业空气污染物制定排放标准,仅仅只有美国、日本基于消防法规来进行管制:
1、美国消防署基于消防立场制订了《商业烹饪设备油烟去除装置设备标准》主要重点管制安全防火为主,并未指明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日本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仅仅规定“有污染事实者,当地环保主管机关可由行政命令要求公私场所解决污染问题”,此外日本基于消防立场以消防法规加以管制,如东京消防厅制定的《业务用厨房设备附属油烟去除装置技术标准》。
3、港台和国内:都有相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如台湾的《饮食业空气污染物管制规范及排放标准草案》。国内虽有排放标准但具体针对设备就无相关标准。
静电式餐饮油烟净化技术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已经兴起,至今已经比较成熟,并逐步正为主流的油烟净化技术。预计在未来十年之更长的时间,该技术将延续主流技术地位。
四、关键内容的确定
一) 安全性能
油烟净化器属于民用机电设备,为了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其低压部分必须符合GB 4706.1的安全要求;由于静电式油烟净化器的必定带有5000—20000伏特的高压电,因此要求本体的两极版之间具有较好的绝缘性能。
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属于静电除尘的一种,电场在工作的时候,含尘气体中的杂质、水分和收集下来的油雾难免会造成电场的放电(闪络),就要求供电电源能够具有灭弧功能和多次闪络保护,以防止持续电弧放电造成收集的油污着火和高压电源的损坏。
当电场的两个极因为故障或其它原因短路时,虽然不一定会有明显的火花,但是短路可能造成电场局部的温度上升而引起收集下来的油污着火,或者由于高压电流的异常造成电源的损坏,因此电源必须有高压电路保护。
从高压电源到电场的连接有可能各种原因造成断开,高压发生器往往会因为失去负载而使电压大幅度飘高,造成高压电源的击穿或者损坏。因此要求电源能够检测到高压开路的故障并及时保护。
高压电源的高压变压器所用的绝缘材料往往有一定的温度限制,过高的温升往往会损坏电源本身,还会滋生收集下来的油污着火的危险。因此高压变压器必须带有过热保护装置。
二) 绝缘子的要求
静电式油烟净化器两极的绝缘材料一般都暴露在油烟中,绝缘子的表面很容易受到油污的污染,从而造成表面爬电,因此要求使用的绝缘子具有一定的表面爬电距离,绝缘子材料具有一定的耐电痕化性能。
在确定绝缘材料耐电痕化要求具体参数过程中,我们特别请教了绝缘材料全国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桂林电器所),根据他们的建议,结合我们产品绝缘子零部件的实际检测结果,我们选择参照GB/T 6553对绝缘子耐电痕化要求的第二等级即1A2.5或1B2.5级。
三) 去除效率和本体阻力
规定不同使用环境下产品的油烟去除效率和本体阻力,这是本标准的两个核心指标。
本标准要求在连续工作状态下,额定风量时,用于高空排放的油烟净化设备最低油烟去除效率应不低于80 %,用于低空排放的最低油烟去除效率应不低于90 %;处理风量为额定风量的120 %时,用于高空排放的设备最低油烟去除效率应不低于75 %,用于低空排放的最低油烟去除效率应不低于85 %。由于静电式油烟净化器的净化效果与其处理的风量有密切的关系,同一台设备,其净化效率随着处理风量的增大而降低。同时规定额定风量的120 %时的去除效率,主要是防止厂商虚标处理风量。
对比HJ/T 62—2001,我们舍弃了对额定风量80%条件下的去除效率要求。因为根据去处效率曲线,去除效率与风量成反比。在额定风量下可以达到的去除效率,在额定风量的80 %是也必定能做到。加上此规定,只是增加检验成本,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同时,额定风量的80 %时的去除效率要求低于额定风量下的要求,这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本例阻力指标直接转引了HJ/T 62的要求。
四) 相关试验方法
标准规范了产品外观、结构、安全、处理风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检验要求和方法。其中安全试验最主要的是电气安全和对绝缘子检验的试验,包括放电保护、短路保护、灭弧功能等,在标准文本中有详细表述,这里不再赘述。绝缘子材料的耐电痕化直接采用GB/T 6553规定的方法检验。风量、风速、风压、气流量等的测定直接参照了GB/T 16157、HJ/T 62、HJ/T 397的规定,有这些直接测定指标可以计算出相应的油烟去除效率、额定处理风量、本体阻力等,计算公式也直接引用以上标准。
本标准中对去除效率等检测的试验方法,在实验装置和操作上直接采用了HJ/T 62和HJ/T 397的规定,但是大大提高了前期运行时的油烟浓度并大大压缩了时间。采用超高浓度的油烟是为了减少检测中耗费的时间,增加了试验的可操作性。
为防止厂商采取在产品效果检测的时候通过在设备里安装高密度的过滤材料来提高净化效率的短期行为,规定产品必须在超高浓度(400±80)mg/m3的油烟中连续工作2.5小时后,再做本体阻力检测。事实上,新开始运行的净化设备,器本体阻力都很小,原HJ/T 62—2001试验方法未作模拟运行要求,使本体阻力指标达不到剔除劣质产品的目的,容易给某些厂商钻空子。此类案例在市场上反响挺大。
其他内容的确定及与HJ/T 62—2001技术差异比较,参见表1。
五、与现有标准的关系
1、本标准一方面对现有行业标准HJ/T 62—2001《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进行了的细化和具体化,同时对实践应用中发现的HJ/T 62—2001规定不妥之处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与HJ/T 62—2001的主要内容及技术要求不同之处见下表:
表1 本标准与HJ/T 62—2001的主要技术差异表
编号 内容/
要求 本标准 HJ/T 62—2001 说明
1 范围 静电式,不规定处理风量。含静电式的复合式可以参考。 处理风量为2 000m3/h~20000 m3/h,所有类型 处理风量由市场选择,不同处理风量技术要求一致。
2 外观和结构 1、要求有独立、便于回收的排油口;
2、绝缘部件在结构上不受冷凝水或其他可能液体的影响
3、与烟气接触部分,不应使用可燃或易燃材料 1、无规定
2、无规定
3、无规定 1:排油口是便于回收和设备使用;
2、3:基于安全和寿命的考虑。
3 自保护性能 1、灭弧功能
2、多次闪络放电保护
3、短路保护
4、高压开路保护
5、高压线包的过热保护 均无规定 电气安全中的自保护性能是设备工作的基础,也是设备寿命的保障。
4 绝缘子要求 1、规定最低爬电距离;
2、规定耐电痕化达到1A2.5或1B2.5级 1、无规定
2、无规定 绝缘子的爬电距离涉及安全;
耐电痕化登记时绝缘子寿命亦即设备寿命的重要指标。
5 本体阻力 额定风量下,油烟浓度为(400±80) mg/m3下运行2.5 h后为300Pa,复合式600Pa。 额定风量下为300Pa,复合式600Pa。 刚开始运行的净化设备,本体阻力都很小。但是部分劣质的设备运行一段时间后本体阻力越来越大,导致无法使用。只有在模拟高浓度油烟下运行一段时间再检验本体阻力才有意义。
6 去除效率
(核心指标) 额定风量时,高空排放80%,低空排放90%。
额定风量的120%时,高空排放72%,低空排放81% 运行不足一年:
额定处理风量6000m3/h以下70.6%,12000 m3/h以上85%,二者之间79%。
运行超过一年:
额定处理风量6000m3/h以下60%,12000 m3/h以上85%,二者之间75%。
额定风量、额定风量的80%及120%均应达到以上要求 。 按照GB 18483的要求,饮食业油烟允许排放浓度为2mg/m3,对于(10-20) mg/m3下的正常油烟,60%的去除效率事实上不能保证达到排放标准,那么这个要求就不合理。同时,规定运行一年后的设备的去除效率,对厂商没有约束,没有可操作性和市场意义。
本标准规定的去除效率刚好可以满足许排放标准。同时,正规厂家生产的静电式油烟净化设备也可以达到此标准。
根据广东省有关环境法规以及强制性地方标准DB44/ 27,排放时应划分高空排放和低空排放,其中对低空排放都明显要严格得多。同时,考虑到餐饮油烟排放主要是在市区,高空排放对市民和环境的直接影响会大大降低,故本标准采用此划分。事实上油烟净化设备在按照用途分类时也是区分了高空排放用设备和低空排放用设备。
7 去除效率的检验方法 前期运行模拟油烟浓度为(400±80) mg/m3,运行时间为3 h,测量时的油烟浓度为(10±2) mg/m3。 前期运行模拟油烟浓度为50 mg/m3,运行时间为24 h,测量时的油烟浓度为(10±2) mg/m3。 不间断运行24小时再检验,在实际检验中很不方便操作。是故采取增加油烟浓度同时缩短时间的做法,以增加实验的可行性,降低试验成本。我们认为二者是等效的。
8 漏风率 10% 5% 原标准漏风率的要求过于严格,且其试验方法都没有规定,并没有得到遵守,同时在实际操作也没有办法执行。这一点经过与HJ/T 62—2001的主要起草人沟通。
漏风率是设备的一个非关键指标,漏风率过高的设备在运行时目测也可以有一个初步的判断。
9 漏风率的试验方法 有规定,并与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致。 没有规定 HJ/T 62—2001没有规定试验方法和计算方法,使原指标形同虚设。
10 产品寿命 无直接规定,但通过性能要求来保证产品的使用寿命。 1年以上 寿命指标缺乏可操作性,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均很难“检”出来。寿命与使用情况相关,规定也没有意义。
本标准通过对产品性能的要求,来保证产品的使用寿命。达到本标准要求的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寿命一般可以达到4年以上。
11 运行1年以上的设备性能检验 无规定 有规定,同时降低了去除效率要求。 我们认为,我们应围绕油烟允许排放浓度不高于2mg/m3)这一目标对设备进行要求,设备无论是使用多久,达不到此要求的设备就应该淘汰,或者用户采取多重设备净化(成本更高),而不是降低对设备的要求。
同时,寻找使用了一年以上的设备进行检验,本身就不具备可操作性,对生产厂家难以起到约束作用。
2、本标准没有直接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但是在高压部件间隙安全性能要求方面,借鉴了UL 867的性能指标要求,但因需求不同,规定的指标仍然有明显的不同。下面列出了两个标准中的规定:
表2 本标准对绝缘子最小表面爬电距离的规定(标准中为表1)
工作电压
V 最小表面爬电距离
mm
1000-5000 40
5001-10000 50
10001-15000 60
15001—20000 75
20001-25000 90
表3 UL 867:2003对高压部件之间的间隙的规定(标准中为表22.2)
所涉电压 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非绝缘高压部件之间 电源组和过滤单元的绝缘高压电源部件之间
电源组 过滤单元a
英寸 毫米 英寸 毫米 英寸 毫米
601—3000 3/4 19.0 1 25.4 1/2 12.7
3001—5000 1 25.4 1 25.4 1/2 12.7
5001—10000 1—1/8 28.6 1 25.4 3/4 19.0
10001—15000 1—1/2 38.1 1 25.4 1 25.4
15001—20000 1—3/4 44.5 1—1/4 31.8 1—1/4 31.8
20001—25000 2 50.8 1—1/2 38.1 1—1/2 38.1
a在有效过滤区域内的间隙可以小于规定数值,以确保过滤器的正常运作
六、技术水平:
鉴于中餐烹饪的特殊性,此油烟净化设备主要应用于中餐烹饪油烟的处理,相应技术需求也以国内为主,国外的技术研发和需求反而不及国内。所以此标准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亦即国际水平。本标准没有直接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但是在部分安全性能要求,借鉴了UL 867等安全标准的相应安全性能指标要求。从实践来看,达到本标准的性能要求,亦可以满足UL安全认证的要求。
七、其他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广东省是餐饮业大省,环境污染尤其严重,本标准规定了产品处理风量和净化效率及其试验方法,以确保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政府相关法规或文件可以征引本标准,使本标准主要技术要求强制性执行。
本标准的制定不涉及专利和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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