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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净化器4.5倍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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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蔚顿环保

  • 更新时间

    2024-12-16 16: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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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m³/h · 智云油烟净化器

蔚顿设立于2019年,经环保局、工商局、企查查核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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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净化器4.5倍直径

油烟净化器的出口需要设置为4.5倍当量直径,主要是为了方便检测烟气排放浓度。同时,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2007》的规定,净化器到风机的直管段需要足够的长度,前为3D,后为6D,以确保检测单位在现场采样时烟气能够均衡,风量参数准确。这样设置也有助于净化器有足够的反应时间。请注意,安装油烟净化器时需严格遵循相关规范,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饮食业油烟排放的特点是什么?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油烟排放归哪个部门管

油烟污染问题的执法权限确实归城管部门。但由于城管执法局不具备技术设备等,市民遇到油烟污染这样的问题,可先去环保部门反映,由环保部门检测出是否算是油烟污染,并对相关餐馆提出整改方案。如果这些餐馆没有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城管部门再进行执法,强制其整改或拆除。
饭店烟道油烟排放规定
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环保局对油烟排放法规

环保局对油烟排放法规: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情形,且“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2、“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油烟排放是餐饮油烟是PM2.5的直接排放源之一。 其次油烟中含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可以与环境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反应,增强大气的氧化性,加速二次颗粒物的形成,油烟污染物间接可产生臭氧。 大量未处理的油烟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会间接导致产生大量臭氧。
油烟排放标准:
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 (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综上所述: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基本内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1.2 适用范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3.2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3.3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3.4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3.5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3.6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h。4 标准限值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 1,<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J/h) 1.67,< 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 ≥1.1,< 3.3 ≥3.3,<6.6 ≥6.6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5 其它规定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6 监测6.1 采样位置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6.2 采样点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m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6.3 采样时间和频次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6.4 采样工况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6.5 分析结果处理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6.6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式中: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Q测-实测排风量,m/h;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7 标准实施7.1 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7.2 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7.3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7.4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录A(标准的附录)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A.1 原理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油烟的含量由波数分别为2930cm(CH2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2960cm(CH3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和3030cm(芳香环中C-H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A2930、A2960和A3030进行计算。A.2 试剂A.2.1四氯化碳(CCL4):在2600cm~3300cm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3(4cm比色皿),一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A.2.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300℃,回流2h,即得标准油。A.3 仪器和设备A.3.1仪器:红外分光仪,能在3400cm至2400cm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皿。A.3.2 超声清洗器。A.3.3 容量瓶:50ml、25ml。A.3.4 油烟采样器与滤筒。A.3.5 比色管:25ml。A.3.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A.3.7 烟尘测试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16157-1996。A.4 采样和样品保存A.4.1 采样: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均见标准正文中。A.4.1.1 采样步骤参照GB/T16157-1996的烟尘等速采样步骤进行。(1)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2)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润湿干湿球,测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测量烟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3)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4)装采样嘴及滤筒。装滤筒时需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5)将采样管放人烟道内,封闭采样孔。(6)设置采样时间,开机。(7)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记录滤筒号。(8)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A.4.2 样品保存: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若不能在24h内测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4℃)保存7天。A.5 试验条件A.5.1 滤筒在清洗完后,应置于通风无尘处晾干;A.5.2 采样前后均保证没有其它带油渍的物品污染滤筒。A.6 样品测定步骤(1)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氯化碳溶剂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2)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10min;(3)把清洗液转移到25ml比包管中;(4)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ml四氯化碳超声清洗5min;(5)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6)再用少许四氯化碳清洗滤简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氯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7)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1h以上,调节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一组校正系数;(8)标准系列配制: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准样品1g于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70~74℃)后的分析纯CCL4稀释至刻度,得高浓度标准溶液A。取A液1.00ml于50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释至刻度,得标准中间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准系列(浓度范围0~60mg/L)。(9)样品测定:用适量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超声器上清洗5min,将清洗液倒人25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的CCL4清洗滤筒2次,将清洗液一并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将样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A.7 结果计算A.7.1 油烟治理效率计算公式见附录B及标准正文中3.7节。A.7.2 油烟排放浓度计算公式式中: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V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16157-1996。附录B(标准的附录)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测量精度:士0.02mg/m重现性:CV%≤1.8工作温度范围:0~100℃油烟采集效率:≥95%外型尺寸:滤筒长度56.00土0.05mm滤简直径17.00土0.05mm电源电压:220V。附录C(标准的附录)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两种情况:(1)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2)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则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出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再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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