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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净化器管理规范

  • 作者

    蔚顿环保

  • 更新时间

    2024-12-19 22: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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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m³/h · 智云油烟净化器

蔚顿设立于2019年,经环保局、工商局、企查查核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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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净化器管理规范

油烟净化器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这些规范旨在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并促进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安装与配置要求

1. 必要性: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2. 设备选择:油烟净化器应通过国家环保产品认证(如CCEP认证),具备高效的油烟净化能力。其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确保油烟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3. 安装位置:油烟净化器应安装在炉灶的正上方,距离灶台约65-75厘米的高度,且距离厨房地面不得小于1.5米,以便于油烟的充分吸收和净化。同时,应避免安装在门窗等通风口附近,以免影响净化效果。

二、运行与维护要求

1. 日常运行:餐饮店在营业期间,油烟净化器设备要保证通电、进行净化油烟的运作当中。油烟净化器应定期开启运行,确保油烟得到及时净化。
2. 清洗与保养:油烟净化器需要定期清洗和维护,以防止油污积累影响净化效果。一般来说,清洗周期建议为三或六个月一次,具体视实际使用情况而定。清洗时,应使用专业的清洗设备和清洗剂,避免使用腐蚀性强的清洁剂。同时,还需检查油烟净化器的电源线、插头、开关等部件是否完好,有无老化、破损现象。
3. 性能监测:应安装油烟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油烟排放浓度和颗粒物等指标。定期对油烟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排放要求

1. 排放浓度:排放的废气中油烟浓度要小于规定数值,具体标准可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
2. 排烟道管理:保证排烟道的密闭性,防止油烟泄漏。油烟净化后的废气应通过专门的油烟管道排放,不得散排扰民。

四、法律责任

1. 违规处罚:如果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导致油烟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将面临相关部门的处罚。处罚措施可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治等。
2. 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为油烟净化器的管理和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其他要求

1. 培训与交流:厨房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油烟处理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定期组织交流活动,分享油烟处理经验,促进共同进步。
2. 应急预案:餐饮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油烟泄漏等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综上所述,油烟净化器管理规范涉及安装与配置、运行与维护、排放要求、法律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等多个方面。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这些规范,确保油烟排放达标,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餐饮业为什么要装油烟净化器及环保局规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餐饮店要装油烟净化器是因为现在环保局和工商局有硬性要求,会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都需要安装油烟净化器,不然就不发餐饮营业执照,环评也不会通过。

2002年全国性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正式实施,最高要求餐饮单位达到85%以上的油烟净化率。

但近几年由于国家大力推行环保事业,各省市都开始办法各自的餐饮油烟排放标准,目前严格的标准是北京的《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要求净化率达95%以上,最低也要90%。

油烟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如下表:

今后应该都会向这个标准看齐的。

觉得可以的话,请采纳。

厨房油烟净化器的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局规定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具体如下:前 言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饮食业油烟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3.3 油烟净化设备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饮食业油烟进行净化设备处理后,被除去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3.7 恶臭污染物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8 臭气浓度 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4 排放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4.1.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1.1m2。 4.1.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级。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基准灶头数 ≥1,<3 ≥3,<6 ≥6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对应排气罩面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4.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2。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小型中型大型1.5 1.2 1.0 4.3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恶臭污染物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排放的油烟,所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用臭气浓度表示。其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为70(无量纲)。 4.4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见表3。 表3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 85 90 90 4.5 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油烟排气筒排放高度应高于排气筒所在或所附建筑物顶1.5m,并且风机与排气口之间的平直管段长度应符合采样位置的要求。符合采样位置所要求的平直管段长度要求,且排气口不得朝向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如果饮食业单位排气筒出口周围20m半径范围内有高于排气筒出口的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时,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4。 表4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小型中型大型1.0 0.8 0.5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5.2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及采样点 饮食业单位油烟浓度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GB/T 16157的规定,臭气浓度的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 6.2 采样时间、采样频次、采样工况 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高峰期进行,油烟浓度采样次数为连续5次,每次不少于10min。臭气浓度采样次数为5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0min。 6.3 分析、测定方法 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测定方法见表5。 表5 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称分析、测定方法来 源油烟排放浓度饮食业油烟分析方法附录A油烟去除效率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附录B臭气浓度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 14675 6.4 分析结果处理 油烟浓度5次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之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否则重新采样。臭气浓度取其最大测定值。 7 标准实施 7.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应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本标准4.4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对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7.2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油烟的含量由波数分别为2 930cm-1(CH2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2 960cm-1(CH3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和3 030cm-1(芳香环中C—H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A2930、A2960和A3030进行计算。 A.2 试剂 A.2.1 四氯化碳(CCl4):在2 600 cm-1~3 300 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3(4cm比色皿),一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 A.2.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300℃,回流2h,即得标准油。 A.3 仪器和设备 A.3.1 仪器:红外分光仪,能在3 400 cm-1~2 400 cm-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皿。 A.3.2 超声清洗器。 A.3.3 容量瓶:50ml、25ml。 A.3.4 油烟采样器与滤筒。 A.3.5 比色管:25ml。 A.3.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 A.3.7 烟尘测试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 16157。 A.4 采样和样品保存 A.4.1 采样 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按本标准6.2的规定进行。 A.4.1.1 采样步骤 参照GB/T 16157—1996的烟尘等速采样步骤进行。 A.4.1.1.1 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A.4.1.1.2 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润湿干湿球,侧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测量烟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 A.4.1.1.3 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A.4.1.1.4 装采样嘴及滤筒。装滤筒时须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 A.4.1.1.5 将采样管放入烟道内,封闭采样孔。 A.4.1.1.6 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A.4.1.1.7 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记录滤筒号。 A.4.1.1.8 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 A.4.2 样品保存: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若不能在24h内测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4℃)保存7d。 A.5 试验条件 A.5.1 滤筒在清洗完后,应置于通风无尘处晾干; A.5.2 采样前后均保证没有其他带油渍的物品污染滤筒。 A.6 样品测定步骤 A.6.1 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氯化碳溶剂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 A.6.2 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10min; A.6.3 把清洗液转移到25ml比色管中; A.6.4 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 ml四氯化碳超声清洗5min; A.6.5 )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A.6.6 再用少许四氯化碳清洗滤筒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氟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 A.6.7 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1h以上,调节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一组校正系数; A.6.8 标准系列配制: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准样品1g于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70℃~74℃)后的分析纯CCl4稀释至刻度,得高浓度标准溶液A。取A液1.00ml于50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释至刻度,得标准中间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准系列(浓度范围0~60mg/L)。 A.6.9 样品测定:用适量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超声器上清洗5min,将清洗液倒入25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的CCl4清洗滤筒2次,将清洗液一并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将样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 A.7 结果计算 A.7.1 油烟治理效率计算公式 见附录B及标准正文中3.6节。 A.7.2 油烟排放浓度计算公式 C测=C溶液×V/1000 V0 式中: 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 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 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 V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 16157。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B.1 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对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的测定及对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的测定两种情况。 B.2 对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本标准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B.3 对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出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按本标准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简单地说,你可以先找餐厅协商一下,要他们安装油烟净化器,如果他不不肯你可以找当地环保局投诉。

环保局让小餐馆安装油烟净化器合法吗

合法的,非居民家庭油烟排放都需安装油烟净化器的。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7.1 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3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7.4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扩展资料

小餐厅被要求安装油烟净化器的案例: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安沙中队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安沙镇毛塘社区的王大妈家庭厨房,检查其油烟净化装备安装整改情况。

此前,王大妈家庭厨房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导致油烟直排户外遭居民投诉,安沙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调查,最终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大妈家庭厨房罚款已缴纳执行到位,并安装了油烟净化器,二次检测结果油烟排放未超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长沙一家庭餐馆未装油烟净化器被罚5000元

未安装油烟净化器处罚依据

餐饮业经营者排放油烟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不采取其他措施净化油烟、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油烟污染常见情形
餐饮油烟污染主要有以下常见情形:
1、部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经营,或虽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却未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排放的油烟超标;
2、在应依法禁止建设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时以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项目申报,而实际经营的是应当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餐饮建设项目;
4、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违法露天烧烤食品;
5、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6、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未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直接排入城市地下管道,或经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油烟,或通过私挖地下管道排放;
7、油烟排放口设置不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直接影响相邻的住户
二、噪声扰民标准
1、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如果出现了在这些范畴之内的行为就是扰民。
2、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才是不扰民。 每个省份规定的时间都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异,居民正常休息时间内操作算扰民。容许装修的时间集中在7时到12时,14时到19时。
3、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分贝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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