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烟净化器噪音处罚
蔚顿环保
2025-01-14 19: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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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m³/h · 智云油烟净化器
蔚顿设立于2019年,经环保局、工商局、企查查核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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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油烟净化器噪音处罚的问题,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性的相关法规和条例。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 第八十一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2. 地方性法规和条例:
- 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更加具体和详细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来规范油烟净化器噪音问题,这些法规和条例通常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二、处罚措施
1. 责令改正:
- 当发现油烟净化器噪音超标时,首先会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即采取措施降低噪音排放。
2. 罚款:
- 如果噪音超标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将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超标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从五千元起,最高可达二十万元。
3. 责令停业:
- 对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除了罚款外,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停业。
三、注意事项
1. 证据收集:
- 在进行处罚前,相关部门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油烟净化器噪音超标的事实,包括现场检测数据、照片、视频等。
2. 程序合法:
- 整个处罚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环节。
3. 公开透明:
- 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于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也有权进行申诉或复议。
综上所述,油烟净化器噪音处罚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处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噪音污染。
餐饮业经营者排放油烟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不采取其他措施净化油烟、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油烟污染常见情形
餐饮油烟污染主要有以下常见情形:
1、部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经营,或虽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却未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排放的油烟超标;
2、在应依法禁止建设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时以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项目申报,而实际经营的是应当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餐饮建设项目;
4、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违法露天烧烤食品;
5、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6、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未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直接排入城市地下管道,或经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油烟,或通过私挖地下管道排放;
7、油烟排放口设置不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直接影响相邻的住户
二、噪声扰民标准
1、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如果出现了在这些范畴之内的行为就是扰民。
2、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才是不扰民。 每个省份规定的时间都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异,居民正常休息时间内操作算扰民。容许装修的时间集中在7时到12时,14时到19时。
3、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分贝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环保局对饭店烟囱要求有以下几点:
1、饭店安装的排烟管道时,一般会根据房屋管道的大小、厨房的灶台数量等来确定抽烟机的型号及烟道的口径。安装烟囱时,烟囱必须高排,不能够在底层出烟,必须在楼顶出烟;烟囱要安装牢固,安装烟囱时不能对居民的房屋造成破会;烟囱不能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经过净化的油烟排放口距离周围敏感目标不应该小于20m。
2、饭店烟囱排放的废气要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排烟时不得有噪音。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行业经营者,需要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或者是采取油烟的净化措施,防治油烟的排放对附近居民的生活产生环境污染。因此饭店必须安装通过国家认证的油烟净化器,开饭店前还需要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批。
3、一般情况下居民区是不能开饭店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城市居民区内、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是禁止新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场所。如果小区饭店乱搭建烟囱,可以向小区物业、当地居委会、城建执法部门举报。饭店烟囱影响到了居民的生活,也可以向当地的环保局投诉。
饭店扰民,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方式:
1、可以到城管执法部门、环保部门投诉,对其油烟、噪音扰民的情况,要求处理;
2、对于楼下业主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可以到规划部门投诉,要求整改;
3、对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营业的行为,可以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取缔;
4、对于因噪声、油烟等行为侵害居民相邻权的行为,可以到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环保局对饭店烟囱的要求可能涉及到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排放标准的监管、环境保护税等方面。环保局可能会要求饭店烟囱的排放达到一定的环保标准,以保护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法律依据】: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第一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配置防止污染的设施,保护周边的生活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条
饮食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必须通过专门的油烟管道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油烟管道排放。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有设计污染项目的,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上第一次都是警告,责令整改 而且是一个月后没有再次复查就下单罚款 估计是快过年了。
我国目前发布于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按场所不一样排放标准也不一样,对油烟净化器的要求一般都需要达到70%到95%左右。
现在市面上的油烟净化器品牌众多,有些劣质的油烟净化器可能刚安装时有点效果,后面会变得极其不稳定,有时效果尚可,有时浓烟滚滚,经常出现异常现象,最后油烟排放不达标还要拆了装上新的效果好的。
购买油烟净化器时需要谨慎,不要贪图便宜。油烟净化器十大品牌中,朗夏油烟净化器,双尼油烟净化器都是不错的选择。
如今,饮食业油烟污染在城市大气污染源中仅仅排在汽车尾气污染后面,为了保证国内空气质量,国家对油烟排放的标准要求越来越高,安装油烟净化器已经发展成大趋势。
一看你就是卖净化器的,空气噪音,净化器噪音,风机噪音,跟本就是科技问题,为什么不造静音的,而且除空调噪音大其它应该不应响居民,因为风机,净化器它是有时间的基本晚二十二点前就以经关闭了,再一个油烟这方面谁还敢不安装净化器,除非没有油和烟的。
油烟扰民的标准如下:
1、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
2、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
该地段属于居民住宅区(并且该地区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开设餐厅,各地政策不同),请尽快搬离;商住综合楼内或其他允许开设餐厅的地段,应对安装符合净化要求油烟的油烟管道及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器分为高空油烟净化器和低空油烟净化器,请根据当地要求和标准安装合适的油烟净化器,低空油烟净化器可以选择天珑油烟净化器或者净岚油烟净化器。
民生无小事,油烟不但会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降低居民的生活质量,油烟中还含有许多有毒物质,对摄入油烟的人群会造成身体伤害,居民发现油烟扰民问题应当勇于维权,向相关部门反馈,商家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积极按照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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