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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净化器国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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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蔚顿环保

  • 更新时间

    2025-03-06 15: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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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m³/h · 智云油烟净化器

蔚顿设立于2019年,经环保局、工商局、企查查核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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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净化器国家要求

油烟净化器国家要求主要涉及设备的认证、净化效率、安装规范以及运行维护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要求的详细归纳:

一、设备认证

* 所有安装的油烟净化器必须通过国家环保产品认证(如CCEP认证),确保设备具备高效的油烟净化能力。

二、净化效率

* 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油烟净化器的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这意味着油烟净化器需要去除90%以上的油烟颗粒,确保排放的油烟不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 对于大中型餐饮单位,油烟去除率需达到90%以上;小型餐饮单位虽然标准稍低,但多数城市仍建议达到90%以确保排放合规。

三、安装规范

1. 测量与定位:在安装前,需对厨房烟罩的尺寸、排烟管道的直径、设备进出口的具体位置及尺寸进行全面而细致的测量,以确保选择合适的油烟净化器型号,并确保设备与整个排烟系统无缝对接。
2. 安装基础:安装面必须坚实平整,且需根据设备重量和尺寸合理设计支撑结构,以奠定稳固的安装基础。
3. 固定方式: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和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操作,固定点数量足够且分布均匀,使用符合标准的膨胀螺丝或预埋件,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扭矩进行紧固。
4. 密封处理:油烟净化器与排烟管道之间的连接处需做好密封处理,选用耐高温、耐腐蚀、密封性能好的材料,如耐高温密封胶、硅胶密封圈等,并进行密封性测试。
5. 管道布局:排烟管道应尽量减少弯曲,保持顺畅,避免出现死角和积油情况。若风管尺寸小于油烟净化器风口尺寸,应连接变径口,变径管的斜边与轴线夹角需符合规范。
6. 电气安全:电气接线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接线牢固、安全。油烟净化器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静电,必须安装接地线,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姆。

四、运行维护

* 餐饮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清洗和维护计划,定期对油烟净化器进行清洗,防止油污积累影响净化效果。根据设备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滤芯和其他易损件。
* 操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油烟净化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应急处理措施。
* 设备维护记录需详实,便于监管部门随时检查。

五、其他要求

* 部分高排放餐饮企业需安装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油烟排放情况,并将监测数据接入环保部门的监管平台。
* 餐饮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确保油烟排放达标。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综上所述,油烟净化器的国家要求涵盖了从设备认证、净化效率、安装规范到运行维护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油烟净化器能够高效、稳定地运行,减少油烟对环境的污染。

厨房油烟净化器的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8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9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第36条第二款: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其他通知及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条第一款:饮食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  第三条:新建、改造(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四)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 (五)<<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厨房油烟净化器的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局规定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具体如下:前 言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饮食业油烟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3.3 油烟净化设备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饮食业油烟进行净化设备处理后,被除去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3.7 恶臭污染物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8 臭气浓度 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4 排放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4.1.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1.1m2。 4.1.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级。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基准灶头数 ≥1,<3 ≥3,<6 ≥6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对应排气罩面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4.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2。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小型中型大型1.5 1.2 1.0 4.3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恶臭污染物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排放的油烟,所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用臭气浓度表示。其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为70(无量纲)。 4.4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见表3。 表3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 85 90 90 4.5 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油烟排气筒排放高度应高于排气筒所在或所附建筑物顶1.5m,并且风机与排气口之间的平直管段长度应符合采样位置的要求。符合采样位置所要求的平直管段长度要求,且排气口不得朝向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如果饮食业单位排气筒出口周围20m半径范围内有高于排气筒出口的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时,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4。 表4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小型中型大型1.0 0.8 0.5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5.2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及采样点 饮食业单位油烟浓度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GB/T 16157的规定,臭气浓度的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 6.2 采样时间、采样频次、采样工况 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高峰期进行,油烟浓度采样次数为连续5次,每次不少于10min。臭气浓度采样次数为5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0min。 6.3 分析、测定方法 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测定方法见表5。 表5 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称分析、测定方法来 源油烟排放浓度饮食业油烟分析方法附录A油烟去除效率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附录B臭气浓度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 14675 6.4 分析结果处理 油烟浓度5次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之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否则重新采样。臭气浓度取其最大测定值。 7 标准实施 7.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应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本标准4.4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对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7.2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油烟的含量由波数分别为2 930cm-1(CH2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2 960cm-1(CH3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和3 030cm-1(芳香环中C—H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A2930、A2960和A3030进行计算。 A.2 试剂 A.2.1 四氯化碳(CCl4):在2 600 cm-1~3 300 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3(4cm比色皿),一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 A.2.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300℃,回流2h,即得标准油。 A.3 仪器和设备 A.3.1 仪器:红外分光仪,能在3 400 cm-1~2 400 cm-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皿。 A.3.2 超声清洗器。 A.3.3 容量瓶:50ml、25ml。 A.3.4 油烟采样器与滤筒。 A.3.5 比色管:25ml。 A.3.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 A.3.7 烟尘测试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 16157。 A.4 采样和样品保存 A.4.1 采样 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按本标准6.2的规定进行。 A.4.1.1 采样步骤 参照GB/T 16157—1996的烟尘等速采样步骤进行。 A.4.1.1.1 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A.4.1.1.2 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润湿干湿球,侧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测量烟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 A.4.1.1.3 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A.4.1.1.4 装采样嘴及滤筒。装滤筒时须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 A.4.1.1.5 将采样管放入烟道内,封闭采样孔。 A.4.1.1.6 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A.4.1.1.7 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记录滤筒号。 A.4.1.1.8 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 A.4.2 样品保存: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若不能在24h内测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4℃)保存7d。 A.5 试验条件 A.5.1 滤筒在清洗完后,应置于通风无尘处晾干; A.5.2 采样前后均保证没有其他带油渍的物品污染滤筒。 A.6 样品测定步骤 A.6.1 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氯化碳溶剂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 A.6.2 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10min; A.6.3 把清洗液转移到25ml比色管中; A.6.4 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 ml四氯化碳超声清洗5min; A.6.5 )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A.6.6 再用少许四氯化碳清洗滤筒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氟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 A.6.7 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1h以上,调节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一组校正系数; A.6.8 标准系列配制: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准样品1g于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70℃~74℃)后的分析纯CCl4稀释至刻度,得高浓度标准溶液A。取A液1.00ml于50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释至刻度,得标准中间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准系列(浓度范围0~60mg/L)。 A.6.9 样品测定:用适量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超声器上清洗5min,将清洗液倒入25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的CCl4清洗滤筒2次,将清洗液一并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将样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 A.7 结果计算 A.7.1 油烟治理效率计算公式 见附录B及标准正文中3.6节。 A.7.2 油烟排放浓度计算公式 C测=C溶液×V/1000 V0 式中: 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 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 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 V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 16157。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B.1 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对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的测定及对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的测定两种情况。 B.2 对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本标准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B.3 对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出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按本标准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简单地说,你可以先找餐厅协商一下,要他们安装油烟净化器,如果他不不肯你可以找当地环保局投诉。

饭店里使用油烟净化器直接往外面排放,环保不能审批能通过吗

现在法律规定饭店是必须要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的,不允许直接对外排放的,需要通过净化后排放。

油烟净化器分好几类,国家也有几个标准的,一种是高空排放油烟净化器,国家规定达到60%以上就行;还有一种是低空直排油烟净化器,国家规格达到90%以上,这种情况装低空排放的油烟净化器环保才会审批的,要不就把管道装到楼顶上去,就可以装高空的。

扩展资料:

饮食业油烟净化处理的国家标准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所有此类产品的销售必须获得国家环保产品认证(CCEP认证),以证明符合该国家标准才可以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8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油烟净化器

餐饮油烟净化器标准

餐饮业作为现代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油烟排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规范餐饮油烟净化器的使用,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本文将详细介绍餐饮油烟净化器的各项标准。

在油烟净化效率方面,净化效率是衡量餐饮油烟净化器性能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国家标准,餐饮油烟净化器的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因此,在选购餐饮油烟净化器时,应关注其净化效率,并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

餐饮油烟的排放浓度也是衡量排放是否达标的重要指标。根据国家标准,餐饮油烟的排放浓度应低于0.1mg/m³。因此,在选购餐饮油烟净化器时,应关注其排放浓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餐饮油烟中的颗粒物排放也是衡量排放是否达标的重要指标。根据国家标准,餐饮油烟的颗粒物排放应低于0.1mg/m³。因此,在选购餐饮油烟净化器时,应关注其颗粒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非甲烷总烃排放也是衡量餐饮油烟净化器性能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国家标准,餐饮油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应低于0.1mg/m³。因此,在选购餐饮油烟净化器时,应关注其非甲烷总烃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也是保证餐饮油烟净化器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在安装设备时,应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正确安装,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在使用设备时,应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正确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坏。在维护设备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洁,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餐饮油烟净化器的标准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在选购和使用餐饮油烟净化器时,应关注其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设备。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餐饮业的正常运行,同时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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